许少强: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栋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少强偿还原告赵国栋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月27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焦迎九
联系电话:8830253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