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波、刘江汝: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1968号原告屈洋杰、屈增超诉你们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建波、刘江汝偿还原告屈洋杰、屈增超借款本金465000元及利息(以46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惠霞,联系电话:0398-8830233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