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晓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6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故县法庭
承办人:张克民
联系电话:188*****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