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少红与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282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杜少红与被告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住房销售协议》;二、被告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杜少红购房款209000元及利息(以209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19620元;四、驳回原告杜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
承办法官:王项锋
联系电话:188*****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