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启隆:
本院受理原告杜丹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282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启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丹丹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
承办法官:王项锋
联系电话:188*****
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