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经过灵宝法院民一庭办案干警半个多月的努力,原告杨某诉被告涧西区某村组、王某、张某、刘某、赵某四起侵权纠纷案件得以成功调处。这是民一庭以科学发民展观为指导,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调解年”活动的要求,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体现。
原告杨某与被告涧西区某村组于2009年2月12日签订“黄河楼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等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不久,原告即交清了所有承包费用,但因王某、张某、刘某、赵某四被告无理占据该房屋的6间门面房,导致原告至今无法行使其对承包房屋的经营使用权,由此,原告杨某将王某等四人告上法庭,并在四纸诉状中都将涧西区某村组列为共同被告,针对这一情况,民一庭办案干警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积极主动地为原被告找寻沟通协商的平台,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四名被告或自动搬离房屋或经调解交付房屋,原告依法取得了其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