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聪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起义与被告张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聪玲偿还原告陈起义25.5万元,并从2018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杜秋平
联系电话:0398-8830237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