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秀军: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765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宋秀军、王建芳、陕县华通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芳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68864.1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宋秀军、陕县华通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惠霞,联系电话:152*****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