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鹏: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2112号原告徐先进与被告李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鹏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先进借款197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7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惠霞,联系电话:152*****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