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亚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28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屈亚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
承办法官:王项锋
联系电话:188*****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