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亚军、张阳阳: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4104号原告杨光辉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亚军偿还原告杨光辉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张阳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佳,联系电话:0398-8830183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