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宾: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艳艳与被告李世宾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艳艳与被告李世宾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李艳艳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李艳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
承办法官:王项锋
联系电话:188*****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