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让超、毋朝玉: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2039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让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贷款5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毋朝玉对上述应偿还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建立
联系电话:159*****
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