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海、王民红、杨海印、杜凤兰: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3677号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明海、王民红偿还贷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43639元,共计383639元。(利息算至2018年8月1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13.59‰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杨海印、杜凤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你们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 12月28日 9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佳,联系电话:135*****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