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海纳菌业有限公司、张周文: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2191号原告魏胜学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灵宝市海纳菌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胜学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汤辉
联系电话:8830162
二○一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