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芳芳、第三人王雪丽: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3702号原告伍伟宾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不得执行位于灵宝市新区亚武东区粮食局家属楼1幢501号房屋。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50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汤辉
联系电话:8830162
二○一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