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军、第三人马军、任聪娥: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3906号原告李占全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不得执行原告位于灵宝市尹庄镇尹庄村7组4间两层房屋及小院财产。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建立
联系电话:8830162
二○一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