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选举、张莹莹: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1627号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彭建忠、杨秀茹、建选举、张莹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建忠、杨秀茹偿还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建选举、张莹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 李建立
联系电话:159*****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