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碧丽、刘小燕: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调309号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你们支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6日9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秦峰
联系电话:139*****
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