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民、毋晓丽、毋嘉斌、屈茜茜:
本院受理的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忠民、毋晓丽、毋嘉斌、屈茜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忠民、毋晓丽偿还贷款本金191245元及利息1386元,共计192631元(利息算至2018年9月26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毋嘉斌、屈茜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张克民
联系电话:188*****
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