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天社:
本院受理的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毛天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毛天社偿还贷款本金139500元及利息,共计154251.08元(利息算至2018年9月17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张克民
联系电话:188*****
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