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辉、赵佩佩: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1802号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辉、赵佩佩偿还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37%,从2016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佳
联系电话:0398-8830183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