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喜、张秋茹、李宾宾、建赞芳: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3667号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喜、张秋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李宾宾、建赞芳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汤辉
联系电话:8830162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