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海纳菌业有限公司、张周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自运与被告灵宝市海纳菌业有限公司、张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灵宝市海纳菌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自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4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
承办法官:王项锋
联系电话:188*****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