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涛伟、任冰心、张天才:
本院受理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涛伟、任冰心偿还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1.58‰计算,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7.37‰计算,已偿还的1万元利息予以扣除),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天才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焦迎九
联系电话:8830253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