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403000元(利息按照月息1.5分从借款之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以后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3403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88*****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