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李启艾: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1323号原告李鹏选与被告李青、李启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 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鹏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9日起计算至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但应扣除被告李启艾已经偿还的10000元利息);被告李启艾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刘俭
联系电话:0398-8830276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