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孙娜娜诉你、何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飞飞偿还原告孙娜娜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15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孙娜娜要求被告何彦军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焦迎九
联系电话:8830253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