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民、刘引芳、陈景森、闫彦绒:
本院受理的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学民、刘引芳、陈景森、闫彦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学民、刘引芳偿还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共计656246.67元(利息算至2018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罚息50‰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陈景森、闫彦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0日11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88*****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