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11 08:31:42
张宏波: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1762号原告淦小丹与被告张宏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淦小丹要求与你离婚的诉讼要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汤辉
联系电话:8830162
二○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lb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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