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灵泉: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张贯超诉你与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灵泉偿还原告张贯超借款本金93000元及利息(以93000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应扣除王雷给付的500元);二、被告王灵泉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王雷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史惠霞
联系电话:152*****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