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世锋、张帅、孟云峰、杨伟华: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3152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世锋、张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0日起计算,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4月17日期间利息按月利率7.802‰计算,2016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11.703‰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孟云峰、杨伟华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汤辉
联系电话:8830162
二○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