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282执1467号
张贵学: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宏亮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中兴矿业有限公司、刘欢、张贵学借款合同一案中,因张贵学长期在外,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张贵学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2017)豫1282民初2615号民事裁定书、(2018)豫1282执1467号执行裁定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张贵学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履行本院( 2017)豫1282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张宏亮15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300元,申请执行费17633元;报告财产令限张贵学收到本令后3日内申报财产。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贵学所有的位于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关镇镇旬路1号楼1-12-A的一套房屋(房产证号为:旬房权证城字第01075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贵学名下风神牌陕A285L8、奔驰牌陕AUY555、猎豹牌陕A11780汽车各一辆和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欢名下北京牌陕A131NN汽车一辆。传票通知张贵学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本案上述被查封的房屋。限张贵学自公告期满后4日内自动腾出上述被查封的房屋,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一切损失由张贵学自行承担。同时通知张贵学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到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参与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张贵学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确定评估机构。本院联系人赵法官,电话183*****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