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泽会: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小刚与被告孙泽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泽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小刚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故县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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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