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萍、马晓亚、申永梅、张梦雄、何玲: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调631号原告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申冬梅、张平军、张萍、马晓亚、申永梅、张梦雄、何玲、灵宝市兄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申冬梅支付原告担保费31500元;2、判令被告申冬梅偿还原告代偿资金2162754.35元;3、判令被告申冬梅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并承担原告行使追偿权的律师费和诉讼费;4、判令被告张平军、张萍、马晓亚、申永梅、张梦雄、何玲、灵宝市兄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焦迎九
联系电话:8830237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