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晓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与被告常晓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常晓飞支付原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工程款5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7月15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焦迎九
联系电话:0398-8830237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