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珊珊、刘国帅: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卫东诉被告马珊珊、刘国帅、周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珊珊、刘国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周瑛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0月31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39*****
二○一八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