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知民、武茹草: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芳诉被告张知民、武茹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7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1分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5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39*****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