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17 09:56:12
刘江波: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2802号原告申鹏与被告刘江波、王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江波、王伟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申鹏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建立
联系电话:159*****
二○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lbfy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