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砥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2400号原告焦长印诉王海伟与你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依法判令王海峰与你公司给付原告2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 10月30日9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佳
联系电话:135*****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