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少红诉被告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2014年7月26日签订的《住房销售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已经缴纳的购房款20万元并赔偿原告30万元;3、赔偿原告装修费用15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上午十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39*****
二○一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