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宾: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艳艳诉被告李世宾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每人800元/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十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39*****
二○一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