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让超: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2039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被告毋朝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和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由你们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0月12日9时在本院50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建立
联系电话:159*****
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