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云锋: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2902号原告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孟云锋支付原告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精粉预付款455545.38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7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汤辉,联系电话:8830162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