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春喜:
本院受理原告丁小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282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
邮政编码:472500
承办法官:王项锋
联系电话:139*****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