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银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转文与被告杨银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银锁偿还原告常转文借款本金145726元及利息77777.14元(此利息计算至2001年12月17日,此后的利息仍以1457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01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焦迎九
联系电话:0398-8830237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