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雷:
本院受理原告张雨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张雨苗与被告曹雷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曹艺凡由原告张雨苗抚养,被告曹雷于2018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张雨苗抚养费500元至曹艺凡年满18周岁止,2018年的抚养费限被告曹雷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以后的抚养费每年付一次,限每年的6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冯欢欢
联系电话:0398-8830212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