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涧西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建永、毋瑞青:
本院受理的(2018)豫1282民初79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灵宝市涧西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94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汤辉,联系电话:8830162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