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阁: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崇耀诉被告郭晓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70000元本金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8月2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39*****
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