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立: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生富与被告刘建立、张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28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刘建立返还原告张生富购房款105000元并承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其中70000元自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35000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驳回原告张生富要求被告张金霞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焦迎九
联系电话:0398-8830237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日